青海出臺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大幅提高城鎮職工生育婦女醫療保險費報銷標準
中工網訊(記者蒙景輝)青海省于日前制定出臺《青海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大幅度提高了全省城鎮職工生育婦女的醫療費報銷標準。該辦法從201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于11月26日印發的《青海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是根據《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掇k法》將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全部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并規定城鎮各用人單位都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為職工、雇工辦理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生育保險基金用于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及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
《辦法》還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按不低于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低于60%的按60%繳費,超過300%的按300%繳費。其繳費比例是: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9%,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 |